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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实习报告(精选多篇)

时间:2024-10-11 23:12:50
区检察院实习报告(精选多篇)(全文共12337字)

第一篇:法律专业区检察院实习报告范文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第二篇:检察院个人实习报告

检察院个人实习报告

法学院

我于2014年3月1号到云南省梁河县检察院实习,检察院将我安排在公诉科并指定陈新华老师对我进行实习指导,实习期间在老师和学姐们的帮助下我努力将课本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半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立案调查的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还担任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填写了《提押证》《拘留证》《传讯通知书》,起草了《审查报告》等,并且积极的参与了部分案件的讨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随同公诉科工作人员到当地遮岛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到案发地点询问相关人员,对案情做出进一步的了解。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一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从公安机关移动案件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定性移送法院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 犯罪嫌疑人:李某,小学文化(具我了解该犯罪嫌疑人小学五年级的

时候就辍学回家务农了)出生于**年10月,现住于云南省梁河县芒陇村。

犯罪嫌疑人:张某,小学文化,出生于1982年,住于梁河县芒陇村。

2014年10月16日晚,李某吃过晚饭后到好朋友张某家里喝酒,在喝酒交谈过程

中,李某向张某说起他想要一支铜炮枪,种地的时候可以打打老鼠,逛山运气好遇到野味的时候还可以打了带点回家尝尝鲜,只是最近公安机关查得很紧,很难弄到,自己找了很久了一直都没找到。趁着酒兴,张某对李某说,说来恰好,他家里刚好有一支存放得很好的铜炮枪,保养得也好,虽然放了很久但是用起来还不错,他自己放着也没什么用,索性就卖给李某,让李某出个价。李某一听非常高兴,就说:“咱两朋友,就150块钱卖给我好了。”二人一拍即合,张某就将放在家里多年的铜炮枪转手卖给了李某。

2014年12月23日下午六点半左右,李某乘手扶拖拉机经过检查站的时候,被

查获其放在车上的铜炮枪,并被当场逮捕。2014年2月27号,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同年3月15日,检察院决定立案,并于3月30日将此案移送法院审理。

云南地处我国西南边陲,是全国民族最多的省份,共52各民族,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景颇族常年生活在山上,古代以打猎为生。所以他们喜好在山里驻扎,寻找野味,打猎喝酒的传统一直流传到现在。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德宏州有一部分的景颇族还存有猎枪,每年固定的时节都会到山上打野味,必要的时候还用猎枪来保护自己。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 ……此处隐藏7730个字……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审查起诉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⑴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⑵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⑶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⑷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⑸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审查意见书的拟写。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要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意见,报请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

审查意见书是在跟随助理检察员杨崇贵期间开始学习制作的。

制作审查意见书之前必须了解案件的详情,所以,写意见书之前,检察员要求我熟悉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检察院进行的审查活动的记录。我所接触的第一个案件是关于2014年发生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自首的案件。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的案卷多数是2014年制作的,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杨崇贵助理检察员给了一个盗窃案的模板我,我按照模板制作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卷内容详细,但由于案件发生在2014年,证据搜集工作在2014年已经完成,新证据基本没有,所以在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上存在一些问题。问题主要存在于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翻供现象;同案人(已判刑)供述与受害人供述存在矛盾——同案人表示该犯罪嫌疑人没有参与伤害受害人,而受害人表示当年犯罪嫌疑人协助其同案人作案;证人证言过于含糊且存在不合理的陈述等。总之,由于案件已经发生了多年,证据的认定比较困难,但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所以,可以得出审查结论: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嫌疑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提审

(三)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

(四)关于是否起诉以及以什么罪名起诉的讨论

六、实习心得

第五篇:检察院毕业实习报告

检察院毕业实习报告.txt30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矗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

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

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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