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出差管理制度
一、出差管理办法
(一)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按规定标准发给交通费。
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2.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销旅费。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1.主管级:每日120.00元;
2.一般级:每日100.0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乘坐出租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
2.通讯费用应以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3.邮费应以邮局的证明为凭。
4.因公宴客的费用应以统一专用发票为凭。
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出具正式的运费收据。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部门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两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销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销单”,送请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销。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销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销车费外,另可报销误餐费。
1.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2.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销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销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到岗若超过一天但又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1
(二)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和有关津贴照领外,并准予报销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1.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销,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销额度内支给。
3.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原因必须支付,而费用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附则
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可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 膳、宿、杂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变动需调整时,可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2.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三日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三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销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还要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4.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办法
1.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都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2.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须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报销费用,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3.出国人员返国后,应于两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情况报告。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交流情况及工作计划方针。
4.国外出差旅费报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和津贴仍准照领,并可预支核定日数的差旅费。
6.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得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7.出国人员在国外旅行,应以规定的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费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8.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部门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的费用较本办法所订费用低时,其差额由公司补助。
9.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承诺书
年月日
立承诺书人××因公经××公司派遣出国,谨保证:
1.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2.返国后三年内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本公司所订办法负责赔偿,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 × 公司
立承诺书人:
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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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如附表二。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八)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爱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之。
(九)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第三篇:出差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制度,使公司出差人员在费用开支时清楚化、合理化和规范化,并做到报销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及加强工厂差旅费用管理,统一报销标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出差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出差人员。
1. 出差定义:指外出广州市以外的地区,进行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
2出差分:市内出差(出差当日可能返回者)和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出差审批:
3.1各部门负责人在决定派遣人员出差前,严格评估出差的必要性,出差前要先填《出差申请表》:了公司员工出差管理有序,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三、出差借款金额:出差人员必须提交出差事由及经费使用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原则上每人每日不超过本人出差补助标准的总计。返回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报销手续,并结清余款。未按时报销者,财务可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四、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员工当日出差时由部门经理核准。
2、长途出差:4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4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第二节补助标准
一、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另计(节假日出差回来后可适当的调休)。
二、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时外,应电话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三、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不得虚报。如有虚报除将其虚报款项追回外,并视其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四、市区内差旅费按15元/天,在发放工资时一并发给,不再另行报销:
五、远途出差差旅支付。(市外差旅费标准参见下表)
职位事项 销售部总监 销售区域经理 销售部督导 销售业务员
出差工具交通费 飞机/火车硬卧(实报实销) 火车硬卧(实报实销) 火车硬卧(实报实销) 火车硬卧(实报实销)
住宿标准 200元/天 160元/天 100元/天 100元/天
伙食标准出差补助 80元/天 50元/天 30元/天 30元/天
通信标准 300元/月 200元/天 100元/月 100元/月
1、 严格按照出差住宿、交通及餐费补助标准,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 远途出差需搭乘飞机的,需报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机票。
乘坐汽车、轮船的按实际长途出差需搭乘长途汽车的以实际票面价报销,火车以硬座、硬卧价报销,轮船按三等舱报销。
第四篇: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吉林省云鹤测绘有限公司
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工作,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出差时应填写《出差审批单》。
二、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
三、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的,根据出差者申请,经调查无误后支给出差差旅费。
四、出差人员交通工具除可利用企业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
五、出差人员返回企业后,30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原始发票粘在所附凭单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
六、业务招待费报销,须填写《支出凭单》,所附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列明企业抬头,数字清晰,先由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报销。超审批金额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
七、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企业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篇:出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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