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市各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全面落实《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加强我司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设立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为:968803,举报箱设于集团四楼监察室。
第二条 集团及各公司各科室、线路、站点、各租赁场地等(以下简称各部门)或者个人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安全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举报电话内容,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四条 集团监察室负责登记举报箱内的举报信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五条 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分类及调查核实时限。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或人身伤亡的,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予以调查核实;
2、集团一般性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短期内不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于三天内反馈情况;
第六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属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的,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加以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与各公司。
第七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提出要求反馈的举报人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严重隐患举报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安管人员下一线或上路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给予制止,帮助其纠正,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向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逐级汇报。主要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治程序、分析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自发现隐患开始30分钟以内,在现场作业或值班、运营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集团对拖延时间报告造成事故的要严厉惩处。
第十条 奖励。对举报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经落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l、因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避免了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除表扬外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集团研究决定。
2、举报一般性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以及管理上存在的隐患的给予表扬并与评优评先挂钩。上述奖励不包括公司管理人员或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