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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06 07:49:03
区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共2641字)

滨海新区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区政府同意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 担保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经营原则,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人是指贷款银行;保证人是指担保公司;受保人是指被担保企业,担保前称为申请人,对贷款银行而言称为债务人或借款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六条 担保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企业依法经营,诚守信用,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能够为担保公司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贷款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产业政策,有产销合同、有效益、有回款保证,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企业产权关系明晰,实行规范化运作,企业内外部关系和谐。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火灾等事故。

担保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担保项目: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按期还款后可继续再贷;

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改措施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一年,还款后可再贷;

进口产品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票据结算差额部分担保;

投标、招标、履约保函和法律诉讼担保;

其他融资方式担保。

第八条 担保程序:

担保申请:申请人需求资金应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向有关部门及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并需要提供保证担保的,由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先到担保公司进行咨询,由担保公司推荐到银行申请贷款;

担保审核:担保公司接到申请人担保申请后,由业务部对其进行资格评估,对担保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并由业务部提出《担保项目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审保会讨论;

资产评估:经批准的担保项目,担保公司要落实反担保,受保人以实物或权利等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时,需要抵押、质押的财产,原则上要到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鉴定部门进行评估鉴定。抵押、质押财产的抵押率分别为:

1、 具备完备产权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城区原则上不高于评估值的80%,街镇不高于评估值的60%;

2、 通用生产设备:不高于评估值的50%-70%;专用生产设备:不高于评估值的30%-50%;

3、企业存货等一般实物:不高于评估值的30%-50%;

4、股权、知识产权等有价权利:不高于评估值的50%;

5、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不高于评估值的50%。

落实保证反担保:受保人通过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方式进行保证反担保的,担保公司要求第三人提供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严格审查第三人的资质,对具备为受保人承担偿债能力的第三人予以认可;

签订合同:受保人(债务人)与贷款银行(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人与贷款银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同时保证人与受保人签订《担保协议书》,保证人与受保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

办理他项权证、抵押物登记证或出质登记证:受保人凭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受保人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财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他项权证、动产抵押物登记或动产及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发放贷款:银行接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后,即可向受保人(债务人)发放贷款,并将借据及划款单转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收到借据和划款凭证通知后,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受保人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收取担保费:受保人贷款到位后一周内应主动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担保费计算公式是:担保费=担保额X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由公司经理办公会依据政府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目前担保费率按2.0-3.0%收取。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九条担保公司业务人员要通过听(听取企业负责人情况介绍)、看(深入企业车间、现场实地察看)、问(向经营者询问企业经营状况和抗风险的能力,资金用途及还款保证)、查(检查有关帐、表、物是否相符)等四个环节做好保前评估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条每一笔担保业务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受保人以有效资产作抵押、质押的要按程序办理评估登记手续,抵押和质押的财产不得重复抵押。受保人通过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提供反担保的,要严格审查第三人资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连带反担保责任的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担保贷款到位后要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资金的流向、流量实行动态监控。随时把握受保人经营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对所有受保客户要逐户排队、分类管理,做到一保(一类发展趋势较好的客户保持和扩大担保规模)、二限(二类抗风险能力下降的客户限制担保规模)、三压(三类风险较大的客户逐步压缩担保规模)、四收(四类已经逾期或代偿的客户坚决收回),实行风险动态分级管理。

第四章担保赔付

第十二条受保人贷款到期偿还有困难时,由债务人提前提出申请,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协商进行展期处理,办理展期手续;凡不符合展期条件又不能按期归还的,由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组织催收,对无法收回的贷款,由贷款银行提出代偿通告及规范的贷后检查材料,担保公司收到银行书面通知材料后,对逾期贷款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不予代偿或不予全额代偿:

借款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效条款的;

债权人与借款人使用担保贷款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债权人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债权人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延长还款期限或同意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对受保人在法律关系上由保证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责成受保人向担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限期收回债权;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依法对受保人和第三人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实行奖惩责任制,将代偿损失降低到最低。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控制、成本核算、业务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的保证担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十八条对担保资金、收益、费用等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经担保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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