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
社会服务保障单位和服务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我局社会服务保障单位和服务人员保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为我局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和服务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密文件的内容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保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计算机硬盘、移动软盘、U盘、软盘、磁带)、光盘等各类物品。保密文件的制作、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移交和销毁等各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及本保密制度。
第三条社会服务保障单位和服务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涉密内容,不得窥探、过问非本人职责范围内之机构涉密信息。
第四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有保密文件的必须设置密码,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第五条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管、登记造册,并严格遵守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复印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制件按照文件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八条服务人员调职、离职或停止服务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保密文件或其他资料交至本单位,不得私自带出。
第九条服务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或文件柜中妥善保管。
第十条资料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范围内传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十一条文件资料收入和发出必须登记在册,不允许任何人未经登记擅自带走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文件的借阅使用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按期归还,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保密资料的去向。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保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复印和摘抄有关条款规定。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经审批并严格按照保密条款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密文件要定期进行清查、归档,不需要归档的要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做好保密文档的防失、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所有文件和档案应放在指定的文件柜保管。
第十六条数据库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服务保障单位要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人员每周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
第二十一条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第二十二条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二十三条对外发送的任何信息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四条服务工作人员只能发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以其他名义发送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凡带有保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等涉秘载体,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服务保障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电子涉密文件资料、档案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复制、转送、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服务人员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并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服务保障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事件具体情节,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予以惩戒,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