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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时间:2024-12-10 10:00:59
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全文共10357字)

第一篇: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 ……此处隐藏9916个字……负责的,由于修船厂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所造成的损失。

2.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由于修船厂的过失导致所承修的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引起的损失。

二、保险期间总赔偿限额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四、保险期限

__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如实际修理期提前或超过保险期限,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

五、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按总赔偿限额乘以规定的费率并以修理合同订明的币制计收。保险费由甲方的委修人_________

在船舶完工后收到船东汇来的修理费时,代甲方用外汇支付。

六、赔偿处理

1.甲方承修船舶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乙方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偿总额以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赔偿总额为限。

2.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以书面报告发生损失的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据。

3.甲方要求赔偿损失,如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和必要的证件移到乙方,并应协助乙方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4.甲方遭受损失经乙方赔偿后的残损物件,归乙方所有或按双方议定价值折归甲方。

5.甲方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x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在接到乙方的投保申请后,甲方有义务在当日出具相应的保险单,并最迟在次日送达。

2、 对于乙方投保车辆,在投保时甲方应在险种上给予保监会规定范围内的最高折扣。

3、 车辆出险后,甲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市区30分钟、郊区60分钟,疆内不超过8小时,疆

外不超过6小时立即派查勘定损人员到达现场查勘。

4、 甲方应在接到手续齐全的赔案资料后,5000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结案,10000元以下的

5个工作日结案,50000元以下的9个工作日结案,50000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及时结案赔付。

5、 甲方保证乙方出险车辆所更换零件均为正厂产品,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6、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损失10万元以上),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给予先

行赔付。甲方在收到赔款申请及相关证明的条件下,可以按照估损金额的50%预付相关赔款。

7、 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对乙方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内容具体为送单,收款、协助报案、送

达赔款、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8、 乙方车辆在异地出险,甲方有义务与当地查勘服务机构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以解决不必

要的麻烦。并就地在异地进行赔付。

9、 对于保险条款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方有权拒绝赔偿。乙方不得提

出无理要求,考虑大客户给予酌情处理。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无故拖欠甲方保险费。

2、 乙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案

件的查勘定损及理赔工作,不得对驾驶员进行包庇,弄虚作假。

3、 乙方应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对于没有事故现场

或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的案件,甲方有权减少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4、 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有权自行选择修理厂。甲方不得指定。

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保险代理手续费为:交强险按甲方实收保费的4%进行支付,商业机

动车保险按甲方实收保费的8%进行支付。手续费为次月20日前支付,甲方不得无故拖延。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修改补充。

四、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友好诚信、长期合作的态度进行合作与沟通,对

可能产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作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原保险合作协议作如下补充:交强险手续费在原基础上增加10%的,商业机动车保险手续费在原基础上增加6%。即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得手续费均为14%。此协议与原保险合作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乙方签章:日

第五篇: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

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

甲方(原用人单位):

乙方(新用人单位):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工伤职工(身份号码:)的工伤保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此协议,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解除与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乙方同意承接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第二条自甲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完毕之日起,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办理完毕当日,甲方应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批复原件一份、加盖有甲方单位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名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给乙方,乙方应在当日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转入手续。

未在转出当日办理工伤职工材料交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未在工伤职工材料交接当日办理工伤职工转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工伤职工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工伤职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条

甲方(盖公章):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年月 日签定日期:年月 日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第六条此协议自甲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出完毕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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