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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5-01-10 07:11:16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精选多篇)(全文共9948字)

第一篇: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一) 概念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主要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货物的产地国别,以便实施相应的贸易措施及作为调控依据。

(二)出口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与说明

﹡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其中出口方是指具有对外贸易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就是指经外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经中国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一部分自营出口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等企业的正式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要同出口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一致。地址部分要填写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此栏要注意不能填境外的中间商,即使信用证有此规定也不行。

﹡收货人(consignee):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收货人的名称一般是出口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运输单据的被通知人。若进口商或信用证要求此栏空白则可以接受不填,或填为"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填写海运、空运或陆运;路线应填写启运地、目的地和转运地,并应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目的地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或港口,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地港的国家或地区一致。

﹡仅供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为签证机构使用栏,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在此加注。例如:证书更改,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xxx号证书作废等内容。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也称唛头,此栏内容应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是图案、文字或号码。当内容过长,可占用第7、8、9、10栏;如无运输标志,要填"no mark"或"n/m"。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填写货物的数量、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要具体详细,货物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用括号加注英文数字。如货物是散装,填写的商品名称后要加注"散装"(in bulk),所列内容应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保持一致。该内容填完后要在其后面加结束符号"****"或"××××", 以防伪造或添加。

﹡商品编号(h.s. code):四位数的h.s. 税目号与报关单一致。

﹡量值(quantity):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计量单位联用,若以重量计算的则可填打重量,但要注明毛重或净重。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 。

﹡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此栏为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对手签人签字与公章进行登记注册。手签人员应是本申请 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印章使用中英文对照章。手签人签字与公章在证书上的位置不得重合。此栏还必须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其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签证机构证明:所申请的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在此栏手签姓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注明签

署地点、日期。注意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1栏),因为如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则不符合逻辑上的时间 关系。

第二篇: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一) 概念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主要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货物的产地国别,以便实施相应的贸易措施及作为调控依据。

(二)出口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与说明

﹡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其中出口方是指具有对外贸易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就是指经外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经中国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一部分自营出口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等企业的正式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要同出口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一致。地址部分要填写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此栏要注意不能填境外的中间商,即使信用证有此规定也不行。

﹡收货人(consignee):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收货人的名称一般是出口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运输单据的被通知人。若进口商或信用证要求此栏空白则可以接受不填,或填为"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填写海运、空运或陆运;路线应填写启运地、目的地和转运地,并应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目的地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或港口,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地港的国家或地区一致。

﹡仅供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为签证机构使用栏,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在此加注。例如:证书更改,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xxx号证书作废等内容。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也称唛头,此栏内容应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是图案、文字或号码。当内容过长,可占用第7、8、9、10栏;如无运输标志,要填"no mark"或"n/m"。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填写货物的数量、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要具体详细,货物数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用括号加注英文数字。如货物是散装,填写的商品名称后要加注"散装"(in bulk),所列内容应与信用证或其他单据保持一致。该内容填完后要在其后面加结束符号"****"或"× ……此处隐藏6448个字……意编号,如:01、02、03??),您可将常用的客户资料、受益人、手签员相关信息等建立基础库进行管理,这样在录入原产地证时直接选择,避免重复录入,减少出错率。

第二步

点击新建单据——填写产地证所需内容——保存校验——发送

注意事项:1、如输入多个商品名称时必须逐一将品名一一输入,并至少要将其中一个品名的金额输入电脑;

2、发票日期的输入格式完全按照原有设定模式,不要随意更改,例:2014-3-15。

五、单据查询:

查询原产地证状态:进入查询\修改\打印页面,可看到原产证的状态及处理结果。状态显示:

1、审核合格:表示此证已通过电子签证系统审核或人工审核,但尚未打印;

2、已出证:表示此证填制无误,贸促会已经将该证打印输出备取,企业可去贸促会领取co证书,也可事先进行电话联系;

3、待审:表示系统审核通过,但贸促会尚未对此证进行人工审核,请等待贸促会回执,

4、单证输入有误:电脑系统或人工审核不通过,原因会在状态栏中显示。

六、打印

目前由贸促会免费打印:贸促会盖章后,配送给企业或企业自行到贸促会支付签证费用,签收后领取证书。(特别提示:凡通过网上申请签发的co证书,企业领取后必须在证书第11栏中盖章、签名后方可有效。)

七、改证重发的处理

打开原己审核合格的证书,然后点击“改证重发”按钮,将增加一张相同发票号的原产地证,原证报作废存档处理,对新证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到贸促会审核。

八、导航区一些功能键的说明

新手入门:可让您快速了解整个网站所能实现的具体功能。

常见问题:从“新手入门”进入“常见问题”,操作上经常遇到的疑问在此可找到相应答案。

操作流程图:从“常见问题”进入“操作流程图”,告诉您各种状态下的操作流程。

实施网上申领签发原产地证书是我国适应入世和大力发展信息化的迫切需要,希望广大注册企业审时度势及时上岗。上海市贸促会为了给广大注册企业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省费的优质服务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费用,将根据企业年出证量多少,实行不同价位的永久性买断上网使用权的收费方法,以维护企业的最大权益。

●上海市贸促会出证认证部

联系人:范晓东周平凡陈泓

电话:6321921363216619

传真:63291442

●广州尊网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咨询电话:020-38771866 x218分机 (早上9:00-午6:00)

该司负责江、浙、沪上网工作的技术人员:潘祝英

手机:(0)13675865816

第五篇:form e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1、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证书号不得重号。编号规则参见产地证证书编号规则

2、 第一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3、 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4、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据实填写船期,船名,卸货港口及货物运输路线

5、 第四栏:签证机构用栏

6、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7、 第六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七栏、八栏、九栏的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8、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 cartons (one hundred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 。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描述,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如1000公吨生铁,填写为“1000 mt (one thousand mt only) pigiron in bulk”。并注明商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如:”hs code:0703”

本栏的末行要加打上结束符(********)。如信用证要求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后。

9、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1)“x”: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2)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填写国产成分的百分比,如:”40%”

(3) 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清淡的产品,应填写采用的具体标准:如按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具体的增值百分比,如按照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10、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填制货物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也可填写其他数量。并注明货物的fob美元价。

11、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照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日期应早于或同与实际出口日期。月份用英文描述,如:29,sep. 2014 此栏不得留空。

12、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

有申请单位注册人员签字并加盖中英文的印章,并填写进口国名,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3、签证机构证明

有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但不得晚于提单日期。

注:form e适用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适用此证书格式的成员国如下:

文莱(brunei) 柬埔寨(cambodia) 印度尼西亚(indonesia) 老挝(laos) 马来西亚(malaysia) 缅甸(myanmar) 菲律宾(philippine) 新加坡其他注意事项:

1、后发证书:应提供提单及后发申请,签证机构在第12栏填写”issued retroactively”

2、(本文来自wWw.)如证书正本遗失,申请人应登报声明作废,持原证书第三副本及重发证书申请,到签证机构申请重发.并有签证机构在12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3、签证印章加盖在12栏,证书正本和3个副本均需加盖印章.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商提供给进口商以供进口国海关使用.第一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4、印章使用form a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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