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机械型号、名称等信息)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现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甲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权利及义务:
丙方的权利义务:
3、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向所有守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2014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融资租赁
三、融资租赁
(一)概念
租赁业务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
融资租赁:
由专门的租赁公司按承租企业的要求,融资购买设备,并在较长的规定时间内提供给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在规定的租期内分期支付租金。
对承租方来说,是一种筹资行为;
对出租方来说,是一种投资行为。
(二)特点:
(1)一般由承租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正式申请,由租赁公司融资购进设备租给承租企业使用;
(2)租赁期限较长,大多为设备耐用年限的一半以上;
(3) 租赁合同比较稳定,在规定的租期内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
(4) 由承租企业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但无权自行拆卸改装;
(5)租赁期满时,按事先约定的办法处置设备,一般有退租,续租,留购三种选择,通常由承租企业留购。
简述题:
什么叫融资租赁?有什么特点?
(三)融资租赁的形式
1、直接融资
2、售后租回(相当于“抵押贷款”)
目的:可取得现金出售收入;
可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
3、杠杆租赁(leverage)
杠杆原理(收益):借款用来投资,其收益会大于借款成本(利息)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退租/续租/留购
(四)优缺点
优点:
(1)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迅速取得资产的使用权
(2)可以加快企业的技术更新步伐
( 3)租金在税前支付(计入成本),可取得节税效益
缺点:
租赁总成本往往要高于直接购买的总成本,一般要高30%以上
(五)租赁费的计算
融资租赁的租赁费包括以下内容:
1、 租赁资产的总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租赁公司的借款利息)
2、 租赁手续费(即租赁公司的工资、办公、餐旅、税金及利润)
3、 融资利息(指由于分期支付租金而应支付的利息)
租金的支付方法:
1、平均分摊法(不考虑时间价值)
2、等额年金法
3、逐期递减法
1、平均分摊法:
(资产总资本?残值)?复利利息?手续费 月租金?每租期
?(c?s)?i?fan
例 某金融公司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向东方集团出租大型冷轧机一台,设备价值500万,安装费和运杂费15万,金融公司为此发生的借款利息10万,预计设备残值5万,由东方集团留购,金融公司按设备总成本的5%收取手续费,租期为10年,应付利息4%,租金等额支付。求每期租金
2 、等额年金法:把资产总成本作为年金现值,以利息率和手续费之和作为贴现率,求每期租金(同上例)
用等额年金法取得的每期租金要略高于平均分摊法算得的每期租金,因前者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3、逐期递减法
资产总成本?残值资产总成本?手续费率 每次租金??逐期递减的资产总成本?利率?按定额折旧
例: 融资租入设备总成本200 000元,租期为4年,残值2014元,归出租人所有,手续费率1%,利率8%,求每年末逐期递减的租金?
第三篇: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
发表时间:2014-5-24 18:51:48
由出租人使用在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货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这种租赁的租约一般包括两个合同:(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项租赁合同;(2)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订货要求,与厂商签订一项买卖合同。
直接融资租赁的条件 除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的特点外,直接融资租赁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附加条件:
(1)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最低租凭得款额)确有保证且可合理的预计;
(2)不存在影响出租人成本补偿的重大不确定因素。此项不确定因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诺为租赁资产提供广泛的服务,或排除租赁资产过时或陈旧的保证等。租赁开始日,这种租赁所涉及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其公允价值经济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租赁公司普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的做法。在我国,资金力量雄厚的大租赁公司也采用这一方式。
直接融资租赁的手续 直接融资租赁是一项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以上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业务手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
(1)未来承租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拟委托组赁的技术、设备向租赁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赁委托: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2)用户有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会计报表;3)填写租赁委托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加盖申请单位、批准单位公章;4)经租赁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赁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向用户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经租赁机构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等审定、批准、确认和同意后,内部立项,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用户最后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租赁合同,并由经济担保人盖章确认担保。
(4)租赁机构会同用户与供货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谈妥条件后,由租赁机构作为买方、用户作为承租人,与卖方共同签订供货合同。
(5)租赁机构履行购货合同,支付货款,同时,供货商交货,用户验收。
(6)通知承租企业租赁合同正式起租承租企业按起租通知规定按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企业可对租赁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租赁设 直接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的会计可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的两种。按净额法处理,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以租赁净投资借记应收租赁款和预计残值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按总额法处理,应以租赁总投资分别借记应收租赁款和预计残值账户,贷记固定资产和未实现利息收入账户,以后未实现利息收入应逐步转为已实现利息收入。可见,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并无损益发生。承租人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其公允价值的低者,在租赁开始日借记租赁资产,贷记应付租赁款和未确认利息费用。未确认的利息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承租人还应在以后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
第四篇:融资租赁
(三)产权控制的优势
由于租赁资产被隔离在破产清算资产之外,安全性高于抵押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破产法》第29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对于融资租赁拥有的产权相比,抵押权的缺陷还是十分明显。《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可见,掌握所有权的风险比掌握地抵押权的风险要小得多。企业的一笔抵押贷款变为融资租赁放款后,风险则大幅度降低。
(四)税收优势
在税收政策方面,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即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检出出租房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伟营业额,其中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房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
(五)功能优势
1、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工业、贸易与金融相结合、可实现“融物”或“融资”目的的经济业务,融资功能是其最基本功能之一。一般情况下,客户可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等方式实现“融物”的目的,通过回避可实现“直接获得资金”的目的。同时以融资租赁带动的投资必然会带动该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就业增长。融资租赁是承租人通过融物获得融资,以融资促进投资的一个重要金融工具。
2、促进销售功能
融资租赁是租赁公司按承租人的请求,购买或取得设备制造商的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使得制造商一次性回笼了货款,避免了制
造商经常碰到的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承租人)的三角债等麻烦问题。因此,租赁对制造商来说,具有强劲的促销功能,在营销上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在帮制造厂商的最终客户融通资金,既增强客户的购买能力,又增强了制造企业再生产能力和占有市场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共是设备厂商和最终客户的金融服务提供商。
3、改善优化财务结构
(1)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一般可获得3——8年的中长期融资,相比采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短期商业信用而言将改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承租人利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新的固定资产具有的加速折旧功能、经营性租赁具有的租金直接进成本的特点,可以合法有效地调整经营成果,从而起到递延所得税款的作用。而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或信托)贷款方式购置固定资产则达不到这样的目的。
4、回避政策性与市场性限制功能
很多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存在不同方面的政策限制,有些来自监管部门,有些来自总部背部管理制度的控制,有些来自市场信息披露等运作的障碍、如各类银行、信用社、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等采用经营性租赁业务表外融资的功能,可以有效的回避这些限制。
5、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公司掌握着大量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而且“买卖”、“破产”不破租赁,租赁公司具有明显的、安全的资产管理
优势,能够使银行贷款“化零为整”,并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金融风险。
这些功能,使得裕华公司能与机械设备、医疗设备等供应商共同投资合作,达到双盈的效果。
根据以上叙述可见,裕华公司开展以机械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等为主的融资租赁业务是有相当大优势的。
第五篇:融资租赁
定为融资租赁的5条具体标准,只要符合5条标准中的一条,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条标准有两层含义:
(1)承租人拥有在租赁期届满时或某一特定的日期选择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2)在租赁期届满时或某一特定的日期,当承租人行使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时,在租赁合同中订立的购价远低于行使这种选择权日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一定会购买该项资产。
例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权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估计该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30000元,由于购买价格仅为公允价值的3.33%(低于5%的要求),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将会购买该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在租赁开始日即可判断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三,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是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下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例如,某项租赁设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了3年,从第4年开始租出,租赁期为6年,由于租赁开始时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租赁期占尚可使用年限的85.7%(6年/7年),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应当归类为融资租赁;如果从第4年开始,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占尚可使用年限的42.9%,就不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假定也不符合其他判断标准)。假如该项设备已经使用了8年,从第9年开始租赁,租赁期为2年,此时,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2年,虽然租赁期为尚可使用年限的100%(2年/2年),但由于在租赁前该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超过了可使用年限(10年)的75%(8年/10年=80%>75%),因此,也不能采用这条标准来判断租赁的分类。
第四,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90%(含90%)以上。这条标准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占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判断租赁的类型。
这里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是从承租人角度规定的一个概念,其中“最低”一词是相对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等而言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在租赁开始日就可确定的、承租人将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的最小金额,或者说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出租人的最小负债。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内容也不相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1)租赁期内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2)租赁期届满时,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3)租赁
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1)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即整个租赁期内每期的租金;(2)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与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相对应,这里所指最低租赁收款额是从出租人角度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最低”一词也是相对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等而言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是在租赁开始日就可确定的、出租人将能够向承租人等收取的最小金额,或者说是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承租人等的最小债权。出租人除了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最低租赁付款额外,如果还存在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的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表明租赁期届满时能够保证出租人实现这一确定的金额,这一担保的资产余值也应包括在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之中。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