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信用社助学贷款调查报告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开展助学贷款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社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拓展助学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2014年11月末,我社共有助学贷款719笔,贷款余额496万元,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496万元,未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五级不良贷款余额1万元(次级类),不良率0.2%,已进入还款期贷款余额2万元,累计支持了891名贫困学子迈进了高校大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蓬勃开展,不仅使更多的贫困学生圆了大学梦,而且体现了农村信用社支持民生、回报社会的的博大情怀,同时,也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基层得到了延伸。
2014年10月,我社制定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程序、贴息与风险补偿等,并与××县教育局签订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形成了由民政部门证明、高校初审、教育局审核推荐、信用社贷款发放、财政风险补偿的多方协作机制。2014年的风险补偿金340476元已转入教育局在我社开立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2014年的补偿金申报工作也已完成。
一、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根据我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对于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普通高校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且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由此可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农村信用社联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的金融纽带。因此,我社上下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政策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积极营销,大力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办好、好事办实。
1、认真学习,领会政策。
为了规范操作,统一管理,我社规定所有助学贷款一律集中到联社个人客户部办理。为此,我社对个人客户部全体员工进行了专项学习和培训,要求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该项贷款业务的政策界限,积极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着重解决员工因觉得助学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利率低、管理难而可能出现的怠慢态度,要站在惠民工程的政策高度,积极推进此项业务的开展。同时,加强对原生源地助学贷款(即2014年新管理办法实施前发
放的贷款)的管理,要求继续按规定履行原已签订并生效的助学借款合同,并继续做好按季申报贴息、免税申报和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2、密切配合,积极投放
一是主动加强同当地教育部门的联系,及时与之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贴息和风险补偿程序。二是搞好业务宣传。充分利用信用社点多、面广的优势,搞好宣传,让广大贫困学生及家庭充分知晓该项业务及其办贷程序和规定,促进这一惠民政策能在更大范围内取得成效。三是提高效率,贴心服务。很多贫困家庭都居住离县城较远的农村,往返一次既耗时费力,也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开支。为此,对于申报资料完整、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我社从贷款受理,到最后审批发放,一般不超过一天。四是高峰时段,优先办理。助学贷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在每年的寒暑假特别是秋季入学前的申贷高峰期,我社都会安排专人,集中时间和精力,优先办理助学贷款。2014年8月,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我社个人客户部就办理助学贷款300笔,贷款金额167.9万元,很多员工都坚持早上班、晚下班、中午和周末加班,尽一切努力,积极支持困难学生就学。
3、重视管理,防控风险
一是贷前调查是关键。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重点审核其就读情况、贫困证明和学校评价,同时通过查询其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个人信用记录,掌握其家庭负
债情况及违约情况,并借此向学生介绍个人信用记录的形成和重要性,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二是贷后管理不放松。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且学生毕业后有可能会留在异地工作,所以掌握其适时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我社对所有助学贷款都逐笔逐户建立专门台帐,并要求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与学生或者其家长的电话联系,必要时实地或向其就读学校了解情况。三是多方协作要跟进。通过主动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学生就读高校等有关单位加强联系,着力构建多方合作的信用连接机制;同时高度重视贴息和风险补偿的申报与落实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二、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遇到的困难
1、宣传力度待提高。
助学贷款虽然已开办了好几年,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公众及学校对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精神理解不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对该项业务的办理程序不很清楚,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没有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削弱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2、“困难家庭”难界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发放的扶持贷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其家庭是否真正困难便成了一大难题。尽管要求学校、村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提供相应证明,但由于相关约束机制不
健全,难免存在做“顺水人情”的情况。再加上办贷机构统一到联社个人客户部,与学生的家庭居住地较远,对其家庭真实情况不了解,要逐笔逐户进行核实也不现实。非困难家庭户获得了助学贷款,尽管从降低助学贷款风险的角度可能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却违背了助学贷款政策出台的初衷。
3、收益成本不匹配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规定每名学生每年贷款一般不超过6000元,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不上浮。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多为定期储蓄,资金成本高,造成存贷款利差较小,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一般农户贷款利率上浮60%-80%相比,助学贷款收益较低。再加上贷款额度小,笔数多,分散,且收回期长,形不成规模效益,不利于贷款管理和催收,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贷机构的积极性。
三、助学贷款不良情况及其风险分析
截止2014年11月底,我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五级不良(次级类)贷款余额1万元,不良率0.2%,暂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目前的风险补偿金能覆盖助学贷款风险。形成不良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借款学生毕业后未能及时找到工作,无任何收入来源,其父母也因家庭困难无法代为偿还。
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户贷款要求家庭条件较好、有相应偿还能力相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都 ……此处隐藏2867个字……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出质人执_________份,质权人执_________份,_________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章):_________质权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时间及地点:_________
第五篇: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确认函
附4:
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
省(市)
我校系专业(班级)学生,于年月日,同省(市)县(市、区)社(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信年字第号《助学借款合同》。我校已经审查,现予确认。
(高校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骑 缝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确认函(回执)
省(市)
我校系专业(班级)学生,于年月日,同省(市)县(市、区)社(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信年字第号《助学借款合同》。我校已经审查,现予确认。
贷款汇入我校指定帐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高校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