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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习心得

时间:2024-06-01 15:16:16
民商法学习心得(全文共9174字)

第一篇:民商法

(五)添附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 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释》第9条)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所谓“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该装饰装修物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离的或者分离损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释》 第10条)

本条是合同有效但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21——28某甲出租房屋给某乙,同意某乙打“隔断墙”分割为小间转租(用益租凭),租凭期间届满,“隔断墙”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隔断墙”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应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试用其规定。”( 《解释》 第11条)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第12条)对改良费用(装饰装修费用为改良费用),承租人仍无主张的权利——应当说这是一条非常特殊的规定。在租凭期满后,对装饰装修的“残值”,只好白送给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 第13条)“未经同意”,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释》 第14条) 可以这样表述:扩建合法的,出租人负担;扩建不合法,按过错分担。

(六)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凭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凭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第15条)租凭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当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的租期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凭期限时,实际上也与承租人变更了租凭合同(延长了租凭期限)。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凭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释》 第16条)条文中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21——29学生提问:次出租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解答:是“无独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解释》第17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出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条是关于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七) 无权占有的次承租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房屋租凭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8条)这是对无权占有者的债权请求权。凡是请求支付货币的,都是债权请求权。

(八) 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租凭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凭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凭合同租凭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19条)继续承租,只能在剩余的租期之内。继续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九)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规定

“租凭房屋在租凭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凭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以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释》 第20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其一,抵押权设立在前;其二,查封在前。

(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凭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纯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 网:wwW.)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第21条)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可以是有效合同,可以发生债的效力。承租人可以采取请求出租人赔偿的方式处理,尚未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承租人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22

条)第一,“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第二,不论是抵押在前,还是租赁在前,都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3条)承租人参加了拍卖,只能以出最高价进行竞买。在拍卖中,只有最高价,没有同等价格。

21-30 学生提问:某人在拍卖现场以200万元购得房屋,承租人能否出200万元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答:不行。在拍卖场合,承 ……此处隐藏4758个字……格的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崇民律师事务所与中南大学法学院在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深入和卓有成效的合作。为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大律师后备队伍建设力度,培育一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高层次律师人才,本着回报社会、支持教育事业的目的, 2014年至2014年,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在中南大学法学院设立“中南大学法学院崇民奖学金”。

第五篇:2014民商法专业面试

2014民商法专业面试

1,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并解释其立法理由。

3,解释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4,物权哀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5,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

6,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哪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 7,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

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

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

2014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论述题

论述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简答题

简述我国法律对汇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

2014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简答题

1,无限责任

2,物权请求权

二、简述题

1,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联系和区别。

2,专利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责任承担及其法理依据。

3,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4,简述精神损害赔偿。

5,试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三、案例分析

二选一,都是关于遗产继续及遗赠协议中公序良俗问题的判定,都涉及到“包二奶”,考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念性的因素较多,也涉及到婚姻法领域中的伦理观,以及法律并非万能等等吧。个人理解。细节的问题有遗嘱的效力确定。 2014民商法专业面试

面试的题目有上百道的样子,放在桌上任抽两道,如有回答不好的,规则答应再抽一道。我了解到的一些:

1,谈谈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私法。

2,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原则,并举例说明等级的公信力。

3,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例。

4,转继承与代继承,并判断。

5,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为当时也不是很在意别人的面试题目,所遗知道的不多,还请原谅。其实不必太在意,平时重视基础,同时关注一下学界的动态,一般都不成大问题,要害看自己的理论修养的应变能力。

2014民商法专业复试

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

1,有限责任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2,租赁合同可以随意解除,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

4,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5,这道题不记得了,不好意思。

二、简述(每题10分)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股权转让中公示的效力。

3,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

4,案例分析:甲欠乙20万元,甲与丙有一买卖机器设备的合同,甲已向丙交付机器设备,丙欠甲20万元。甲乙丙签订合同,约定丙向乙交付20万元的欠款。后来,他人对甲的债权到期,将甲价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强制执行。丙以无法履行为由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乙向丙请求履行,丙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抗辩,拒绝履行。

问:乙能否请求丙履行,丙能否主张抗辩?

5,抚养的顺序如何,处于不同顺序的人抚养义务的程度有何不同?

三、论述题(25分)

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2014民商法专业面试

面试要求:每人抽一张纸条,纸条上有两道题,应试者从两道题中任选一道作答。 1,简述合同相对性

2,简述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缔约过失责任

1,不安履行抗辩权

2,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1,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理由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

1,法人代表人的地位

2,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如何认定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2,保证责任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精神损害赔偿

1,民法上三种归责原则的比较

2,动产抵押

1,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占有制度的立法理由

2,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1,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并举例说明

2,如何理解物权的绝对性

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为什么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2,意思自治原则

1,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为什么是私法?

2,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阐述对于担保法中重复抵押的看法

2,取得时效制度

1,商法中的保险合同

2,谈谈物权请求权

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做的民事行为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 2,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得到保险金,是否为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委托物和脱离物的不同,为什么不同?善意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1,什么是物权请求权

2,物权的公示原则,为什么采用这个原则?设权登记有哪几种?

1,保证期间是否适用时效期间?

2,隐名代理,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债的保全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1,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2,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有什么关系?

2014民商法专业复试

1,对物权法定纷止争功能的评析(30)

2,论述公序良俗原则(30)

3,解释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原理(20)

4,解释过失相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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